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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策|《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》印发
发布日期:2022-11-14
来源:
作者:
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

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371、389号)的要求,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,遵循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清单
根据我省2018-202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能耗情况,排除因关停、主体整合以及全面停产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,确定339家纳入我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(以下简称“纳入企业”),涉及钢铁、水泥、化工等16个行业。具体企业见湖北省2021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(见附件1-4)。
二、配额总量与结构
(一)配额总量
根据2018-2020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1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情况,综合考虑政府预留等因素,确定我省2021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.82亿吨。
(二)配额结构
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、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。计算方法如下:
1.年度初始配额=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
2.政府预留配额=碳排放配额总量×6%
3.新增预留配额=碳排放配额总量-(年度初始配额+政府预留配额)
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,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。
三、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
配额实行免费分配,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碳排放数据质量采用标杆法、历史强度法、历史法中的一种进行配额分配。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见附件1-1。
(一)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
企业实际应发配额=2021年实际产量×行业标杆值×市场调节因子
行业标杆值见附件1-1。
(二)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
企业实际应发配额=2021年实际产量×历史碳强度值×行业控排系数×市场调节因子
其中,历史碳强度值原则上为企业2018-2020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;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-2;如果企业出现主要生产设施增减、停产等情况,参考附件1-3中方法选取基准年并计算历史碳强度值。对采用历史强度法的设备制造行业,当三年内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,且累计变化超过30%,取2020年碳排放强度数据作为基准碳强度;满足这一条件的企业,如果2021年碳排放强度相对2020年变化超过30%,则视为该企业生产尚未稳定,本年度暂不履约。
(三)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
企业实际应发配额=历史排放基数×行业控排系数×市场调节因子÷365×正常生产天数
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-2;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,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-3。
(四)市场调节因子
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。
市场调节因子=1-(上一年度市场存量/当年年度配额总量),2021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.9914。
四、配额调整机制
(一)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之间的差额超过后者20%的,差额按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20%计;
(二)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,若企业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之间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,差额按20万吨计;
(三)经过上述“20%或20万吨损益封顶”调整后,对超出的配额亏损(或盈余)予以追加(或收缴)。
五、配额的发放
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,根据企业2021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,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。
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,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,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;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核决定。
企业的机组、生产线或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,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。
1.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;
2.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。
六、其它说明
(一)没有履约历史企业的处理方法
对于附件1清单中采用历史法和历史强度法且没有履约历史的企业,若企业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,则暂不发放2021年度配额且不要求进行2021年度履约;否则对其发放2021年度配额,且该企业须按时进行履约。
(二)新建及改扩建主要生产设施的处理方法
企业因2021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,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。生产设施改造或扩建导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须计入当年履约量。
(三)企业合并、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
纳入企业发生合并、分立、关停或迁出本省的,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。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,跟踪服务,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、分立、关停、搬迁等情况。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:
一是企业的合并。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,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,并履行缴还义务。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。
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,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,并履行缴还义务。合并当年,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;合并次年,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(以包含新纳入部分)。
二是企业的分立。纳入企业分立的,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。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。
三是企业的关停或搬迁。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,应及时报告,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,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,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。
纳入企业在2021年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累计停产183天以上的,应及时报告,当年发放的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,次年是否对其发放配额视企业是否恢复正常生产而定。
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,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。
(四)2022年度预分配安排
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19-2021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、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。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,按2021年度实际履约量的70%,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2年度预分配配额。在完成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,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,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,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,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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